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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美,女,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于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为江河中文网主编,现住汉东省金州市。

因侵犯着作权罪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被泉城市天桥区警察分局刑事拘留。

并于羁押期间被查出其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隐晦物品牟利罪,及传播隐晦物品罪。

辩护人王晓明,汉东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指控: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因被其侵犯着作权罪的同伙唐糖检举揭发其教唆唐糖以盈利为目的抄袭,并于次日被本院批捕,同日被天桥区警察分局刑事拘留。

并在刑事拘留期间被警察机关侦破其曾多次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并传播隐晦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美的指使人抄袭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着作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制作并传播隐晦蛇情视频照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隐晦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传播隐晦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同本庭所有判决。

……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

(知道你们不爱看证据,所以略)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教唆他人以盈利为目的抄袭他人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美制作隐晦视频照片并上传到互联网,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隐晦物品牟利罪以及传播隐晦物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美

故依据《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美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李美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隐晦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被告人李美犯传播隐晦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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